为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生长,现就相关税收政策通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置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规模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置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置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治理部分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盘问结果。具备部分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法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可提交相关证明质料的,纳税人可按划定适用见告允许制治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见告允许书》,并对允许的真实性担负执法责任。
(四)具体操作步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税务、房地产治理部分制定。
二、关于有关都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都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凌驾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都会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具体执行标准宣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宣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宣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宣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都会个人将购置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划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解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切合本通告划定的可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